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这是抚养费还是变相敛财还是法院办案人员违法】

【这是抚养费还是变相敛财还是法院办案人员违法】 16年192月344元30%103.2元共计:19814.14元被判成192月46.8%150元28800元的判决书,内涵执行11年132月以将16年192月的总额执行完,余14.14元加192月46.8元8985.6元共计:9000元附加了 (  提前30%103.2 元 X60月   附加150X 60月        【103.2元X60月=6192元     +150元60月=9000元】共计:15192元                  30%103.2元的147.20930233月=12年3.209302332月+11年=23年3.209302332月      46.8%150元的101.28月8年5.28月+11年=19.522月)一个这样的判决和执行是不是办案人员渎职枉法是:30%103.2元12年3月:是:46.8%150元8年5月两种包庇侵害。30%192月19814.14元演变成46.8%192月28800元,利用16年192月灭失两种不公平的附加,弥补办案中法院人员的过错,2011年4月以执行了135月46.8%150元,总金额:20250元。又增60月加57个月150元9000+85850元共计:17100元+20250元总价额是37350元:       是:30%103.2元361.91860465月30年1.9186044652月—11年132月,                侵占为:129.9186044652月 =12年10月+16年 共计执行28年10月 (1.75 倍)        是:46.8%150元249月20年9月。2011年4月起附加:57X2=104月+3月+132=249月 -132月=117 月+3月=120月=12年+11年=(30%103.2元16年)=23年 (2.090909090909倍)执行,这样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想利用不合法的手段来掩盖,能该得住吗?????????难道法律是给老实人制定的,知法犯法的办案人员利用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已够成行事职位侵害,我本人保留行事诉讼权利和12年来的被侵害及迫害要讨回个公道。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本案号:1999金民初(873)判决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闲人乐(陕西)
提问时间:2012-06-28 18:3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