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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抚养费还是变相敛财还是法院办案人员违法】
【这是抚养费还是变相敛财还是法院办案人员违法】 16年192月344元30%103.2元共计:19814.14元被判成192月46.8%150元28800元的判决书,内涵执行11年132月以将16年192月的总额执行完,余14.14元加192月46.8元8985.6元共计:9000元附加了 ( 提前30%103.2 元 X60月 附加150X 60月 【103.2元X60月=6192元 +150元60月=9000元】共计:15192元 30%103.2元的147.20930233月=12年3.209302332月+11年=23年3.209302332月 46.8%150元的101.28月8年5.28月+11年=19.522月)一个这样的判决和执行是不是办案人员渎职枉法是:30%103.2元12年3月:是:46.8%150元8年5月两种包庇侵害。30%192月19814.14元演变成46.8%192月28800元,利用16年192月灭失两种不公平的附加,弥补办案中法院人员的过错,2011年4月以执行了135月46.8%150元,总金额:20250元。又增60月加57个月150元9000+85850元共计:17100元+20250元总价额是37350元: 是:30%103.2元361.91860465月30年1.9186044652月—11年132月, 侵占为:129.9186044652月 =12年10月+16年 共计执行28年10月 (1.75 倍) 是:46.8%150元249月20年9月。2011年4月起附加:57X2=104月+3月+132=249月 -132月=117 月+3月=120月=12年+11年=(30%103.2元16年)=23年 (2.090909090909倍)执行,这样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想利用不合法的手段来掩盖,能该得住吗?????????难道法律是给老实人制定的,知法犯法的办案人员利用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已够成行事职位侵害,我本人保留行事诉讼权利和12年来的被侵害及迫害要讨回个公道。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本案号:1999金民初(873)判决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闲人乐(陕西)
提问时间:2012-06-28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