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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

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 在博客上看到一篇内涵文章,总结成二点,请问女方应该如何避免案例中的悲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需要协议公证吗?怎么做?

1、男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贷款属于共同债务。离婚后,虽然司法解释说“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现实中补偿会变成,男方律师称女方没有参与还贷,因为女方没有凭证,贷款是从男方银行卡归还。

女方住在房中多年,需要付房租吗?这怎么算?所谓的合理补偿,其实是有各种打法的。有条款支持你对半分,但也有条款支持他不对半分。
最后拼的是什么?拼的是谁家关系硬,拼的是谁家律师的关系硬,拼的是谁家是本地人。

2、即使法院判处女方获得一半的贷款补偿,补偿权和物业权不一样,原因就在于司法执行上。好好的一套房子在那边,但完全不属于你,你拿不到。对方会转移各种财产,称自己没钱。

全文如下: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今天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有人说,不就是婚前购买房子属于个人么,这很公平啊,没有什么。好的,我举个例子给你看。
一个男人婚前选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女朋友说,我们结婚吧。女人当然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随后两人一起背上了七十万的贷款。这个家庭负债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女人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女人四十五岁,男人四十七岁。男人出轨,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女方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男人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女人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男人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当然,也有人会很懂法的说,司法规定里有一条:“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说的很好听,但这个所谓的补偿,在我们的官司中会变成什么样呢?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试问,你好好的结婚二十年,每个月还按揭,有几个女人会每次自己去还并且把付款凭证保留二十年的?大部分都是男人还的好吧,大部分都是通过男人卡还的好吧。
这时候律师就会说了,那你没证据说你参与还款了啊。
好,退一步说,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补偿细则是没有的,那参照什么呢?参照律师的嘴啊,律师可以给你打好,也可以给你打坏,甚至给你打到一分钱都没有。
 
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吧,这一条看似很公允,看似有补偿有退路的条款,其实就是如此险恶的用心。你傻兮兮的去替男人还贷款,可到头来他就可以拿去孝敬小三,至于给你多少赔偿,那就看律师打仗啦。
竖中指!!!
这叫什么法律?这叫婚姻法吗?这根本就是强拆。
你以为这房子是自己的,你以为自己出了钱就是共同财产,可是实际上,在法律意义上从来都不是你的,人家随便就可以拿走,并且强制性的说,不是你的,大不了给你补偿。
这不就是开着铲车把你房子铲平然后说我给你补偿吗?这不是强拆吗?这已经不是道理不是法律而是赤裸裸的偏袒。
 
有人说,男女平等么,男人可以买房,女人也可以买房啊。
男女平等我是同意的,但我唯一不同意的就是,为什么社会的男女平等没有实行,法律就要先行呢?
当社会还需要女人生孩子,还需要女人放弃事业照顾家庭,还需要女人回家伺候公婆,还需要男主外女主内,还需要男人赚钱而女人不许赚钱更多事业更好的时候。你跟我说什么男女平等啊。
不给女人事实上平等的尊严,却要她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这究竟是公平还是欺凌?
如果你真的要公平,很好,请各位男士也十月怀胎,躺到手术台上破腹产试试看,那个时候,我才承认有真正的公平。
 
 
以上
 
陆琪(没错,我是男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oalal……(上海)
提问时间:2012-06-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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