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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结婚在200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在2009年1月份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前没很好的了解对方,没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脾气不和也没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从来不和原告沟通,导致原告也没法和被告沟通,尤其是在原告生育女孩之后,家庭矛盾日渐突出,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时候方式方法极为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被告不只一次提出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喜好吃喝挥霍,很少补贴家用,出外打工之间从不主动打电话或发信息慰问原告及其孩子情况,在我带孩子工作雇保姆期间仍没改善,使我很伤心。在2012年1月再次因为家庭矛盾被告将我赶出家门,提出离婚。同时说我要是在踏进他家一步就打折我的腿,后来又以侮辱威胁的话语骚扰我,诸如办了你,生活不检点等。还不让我看孩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收入每月800元,被告每月补贴也不多,我们雇保姆每月600元,在吃饭穿衣日常用度等所剩无几。
      在孩子一周零两个月时交予被告母亲看管,我们每月供应200元零用,冬天给家里买煤取暖,其余奶粉孩子衣物鞋帽医疗费等由原告和被告负担。我每星期六、日或是在节假日回家看望孩子。
      我的诉讼请求是:
      1.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2.我是剖腹产,我雇保姆照顾孩子到一周零两个月,定期回家看望孩子,孩子虽小可是她本人意识中也愿意随我生活,请求判决孩子随我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返还嫁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星1(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2-06-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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