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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与人纠纷致人轻伤,经公安部门调解赔偿后生效吗?

与人纠纷致人轻伤,经公安部门调解赔偿后生效吗? 大家好,我妻子于2008年7月2日与邻居发生争执导致对方手指受伤,事发后派出所视情节较轻,伤害程度轻微,经双方同意进行了治安调解,并签立了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我们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医药费及其他费用3500元。结果对方收到钱后不完全用于治伤,9月26日公安为对方作出法医轻伤鉴定,同时医院在三个月后为伤者作出了9级伤残证明(在医院根本查不到对方的住院记录及相关病历,仅仅只有门诊就诊记录)。现在对方以两个鉴定书要起诉我方,并索赔三万元钱。请问各位法律专家,对方的要求合法吗?我方应负什么责任?还有,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谢谢各位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刘大财(湖南-湘西)
提问时间:2008-11-2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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