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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房东是否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后,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房东是否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后,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房屋租赁问题。2009年4月,我同房东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同意在至少租半年以后,可以双方随时协议解除合同。但2010年3月底,房东要求收回房屋自用,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三个月之后搬家。
当时合约条款是“该物业租赁期为2009年4月30日起至至少半年。”现在房东否认合约为无固定期限,说合约束力只在半年内。
请问,房东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强制收回房屋?那份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生46(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4-0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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