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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人身损伤

人身损伤 原告甲在对乙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款,但法院认为该案与现在审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无关,没有对该款予以判赔。事隔以久,甲方就以人身伤害罪起诉乙方,要求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要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起诉。过了一年后,再起诉乙方就无效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年的期限是在什么时候开始算起?是在甲方在合伙协议纠纷案里说起,的那天开始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丫丫丫(江西)
提问时间:2010-04-03 19: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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