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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大陆人员在香港进行的违法大陆《禁止传销条例》但符合香港法律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执法权)?

大陆对大陆人员在香港进行的违法大陆《禁止传销条例》但符合香港法律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执法权)? 香港的某直销公司,在大陆没有驻点。招聘大陆直销人员,无底薪,按发展的“会员数”及会员所交“一次性预付款”给直销人员及直销人员相关上线提成,培训学习、货物交接和资金流动均在香港进行。这种“直销模式”,在大陆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里列明的传销行为,应依法打击。但是在香港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我暂时无法肯定。但从公司集会时的安保行为看,不太像合法。但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这种行为在香港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大陆人员在香港学习和交易,在大陆进行下线的发掘,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若违反了,大陆对他们在香港进行的违法大陆法律但符合香港法律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执法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ongya……(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7-03-1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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