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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伸张正义?想聘请一位具有闸北人大代表资格律师,敢不敢接我申诉案?

律师伸张正义?想聘请一位具有闸北人大代表资格律师,敢不敢接我申诉案? 2009年4月15日,我卖出闸北区某六楼一室户,经中原地产介绍,客户姚某与我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协议》】。双方约定签约后7天内姚支付8万定金,15天内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约定;姚未在约定期限内付足定金,定金不予退还;我在约定期限内反悔,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该房屋权利人系我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我是法人代表。《协议》卖出方填写的是我个人名字,抵押给中原公司的产证是公司产权证。签约之前,我有二个账户被银行锁定为睡眠账户,内有27万不能提取。建设银行共有三名人员,包括行长都在4月15日前告知,必须先注销公司,之后方能取现。
     2009年4月30日,即《居间协议》约定最后签约日,姚某夫妇带了小孩,怀攥5万元,到中原公司和我签约。由于姚拒付剩余5万元定金,签约不成。同年8月底,上海房地产大涨,此刻姚突然出现并强烈要求履约。由于姚履约时间大大超出《协议》约定期,我理所当然拒绝。姚非常傲慢表示我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当时我并未把姚的恐吓放在眼里。但实践证明,姚的傲慢并非空穴来风。
    姚起诉后,闸北法院民三庭惠翔法官独任审理。惠翔法官表面道貌岸然,骨子里一肚子坏水,据说他是闸北区法院的什么新长征突击手。惠翔法官眼珠一转,就抓住:公司产权-《协议》填写了我个人名字-注销公司。然后把他们串成一个故事,称姚和我有一个“口头约定”,约定将公司产权房屋变更为我个人产权。所以姚未付足定金不算违约,以此判决我双倍返还定金。
    惠翔法官编故事手段虽然高明,但企图改变案件基本情节,就如毛主席教导;“就不可能把真相隐蔽得十分彻底”。 房屋买卖一旦插入“口头约定”情节,大量基本事实就会与之矛盾,因而判决书漏洞百出,狗屁不通。现我针对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漏洞,要求法官判后答疑,它和正面申诉相比,更可以令闸北法院,以及二中院无言对答。
    判决书最大疑点是;
①本院认为:┅┅┅而吴中倬在办理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后,拒绝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
众说周知,公司注销后,房屋产权还是公司。姚在此时此刻强烈要求签约,岂不违反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为吴之后再进行交易”的“口头约定”?分明是姚率先违反了“口头约定”,怎么是吴违约呢?
该判决书其它疑点还有;
②本院认为;“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待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吴中倬之后再补足定金至8万元。
假如“口头约定”能够成立,就意味着我在卖出房屋并收取定金时,我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按照判决书说法,注销公司是为了变更产权。但众说周知,注销公司后公司财产只能按股份分配给股东,我也不能取得全部产权。没有产权证,我就签订《居间协议》和收取定金?《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③《居间协议》卖出方虽然填写我个人名字,但抵押给中原公司产证却是公司的。产证保管书是《居间协议》组成部分?变更产权必须交还原产证,否则就无法变更!显然“口头约定”之说与产证保管书抵押给中原公司这一基本事实矛盾!
我上述提疑,令闸北区法院和二中院哑口无言!
2012年6月13日上午九点,闸北区法院又约我到法院进行谈话;
法官;北京即将召开十八大,年底之前,不准你到北京最高院为该判决上访。
我;只要闸北法院给我答疑,并作出书面笔录,笔录复印后给我一份,我就中止上访。
法;你拿了书面答疑后,想干什么?
我;我想把它传到网上,让公众评判评判。
法官称:那我们不能出具书面答疑,法院很忙。
谈话就这样结束。
这份判决书的充满了种种神秘莫测,单就判决书地址吧,姚居住闸北区柳营路650弄4号702室,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人家,事实上据702室住户称,姚居住在闸北区最高豪华的绿洲雅宾利花园。
最后,我附上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的全文:
本院认为:姚智为、吴中倬与中原公司之间千滴泪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约定,姚智为应在签订居间协议后7日内补足定金至8万元,但姚智为仅支付了3万元定金。对此,姚智为解释是:双方曾达成过口头协议,先支付定金3万元,待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吴中倬之后再补足定金至8万元。姚智为对此解释与中原公司的陈述相一致。结合吴中倬收取定金后并未提出过异议,且积极办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的时间节点等相互映证,足以证明姚智为未补足定金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吴中倬的同意,并未构成违约。而吴中倬在办理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后,拒绝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其收取的定金。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吴中倬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附:
惠翔法官其余手法是,在庭审过程中,对决定判决成败的关键证据,即双方是否存在“口头约定”,以及我为什么要注销公司这二个关键证据,没有作半点调查,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未经当庭质证。反问我目前是否愿意履行合同(而不是询问中原公司为何不返还公司产权证,并变更产权?)
惠翔法官故意将大量时间与笔录,消磨在公司产权房交易手续应当如何办理的问题上。即究竟应当先注销公司后签约?还是先签约后注销公司?(房地产交易所业务问题, 不属人民法院管辖)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声东击西,迂回曲折。惠翔法官仅询问了一句;“公司注销手续何时办理”?其真正目的是旨在为虚构所谓“口头约定”、判决吴败诉打下伏笔。
此外,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姚某以及第三人按照事实情况发言时,惠翔法官一看不符合其审判意图,立即打断其发言并明目张胆地进行提示和教唆(另外一篇博文详述),然后让姚某和第三人按照其提示进行复述,并作为他们自己的陈述记录在案。以上事实,只要观看一审当庭录像,事实就更清楚了。
一审案号:(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1326号
二审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65号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2-06-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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