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劳动薪酬纠纷

劳动薪酬纠纷 用人单位以计件方式核算工资。月工作日为26日。却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为名致使月工资低于宜宾最低工资标准或不计发加班工资。这样合法吗?
    若用人单位在当事人要求下还是不补发工资呢?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田备文(四川-宜宾)
提问时间:2012-06-20 17:2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