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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53岁,从事工作岗位36年,先后担任企业法人二十余年

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53岁,从事工作岗位36年,先后担任企业法人二十余年 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53岁,从事工作岗位36年,先后担任企业法人二十余年。患糖尿病四年。去年,上级部门(局)未经本人同意,决定变性为领养生活费人员,工资1350元,扣除社(医)保,实领1029元。请问依据相关法律,我应该怎么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北-鄂州)
提问时间:2017-03-02 21:4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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