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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份去深圳跟二位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经营化工贸易,法人代表是我

2015年11月份去深圳跟二位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经营化工贸易,法人代表是我 2015年11月份去深圳跟二位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经营化工贸易,法人代表是我.2016年六月份我们散伙了,我离开了深圳,当时营业执照没有注销,也沒有立字据。八月份时以前的合伙人叫了一货车拉货,在卸货的过程中起了火,货车烧毁了,司机人也烧伤了。以前的合伙人也受伤了。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成了在逃人员,请问我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我该如何解除这个在逃人员名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02-2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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