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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007年承包平阴县山头村一处养殖房花费22万元,村里出示合同并双方同意签字

2007年承包平阴县山头村一处养殖房花费22万元,村里出示合同并双方同意签字 2007年承包平阴县山头村一处养殖房花费22万元,村里出示合同并双方同意签字,后投资装修,栽种果树,苗木共计投资40多万元。2012年征收过一次,应价格太低没同意。2016年11月11日,县政府发布51号公告,要求搬迁,公告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鲁字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平阴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但锦水街道办事处却按3万一亩进行补偿。地上辅助物还是按照2012年清点结果补偿,并未进行新的清查。2016年11月14日村主任柳晓东向法院起诉我,要求与我解除合同并责令我清除位于平阴县锦水街道山头村地上辅助物。后又让平阴县城管给我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说我地上辅助物都是2016年11月份建成的,属于违章建筑,不仅要强拆还要罚款27000元。我曾多次与锦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交涉,都互相推卸责任。迫于种种压迫才签订补偿协议。【一】土地价格一亩地六万只给三万进行补偿。【二】五米多高的奶牛厅按平房价格530一平米进行补偿,实际按厂房标准赔偿最少是1000元一平米。【三】个人感觉受了压迫,签订补偿协议并非心甘情愿。【四】如果按照正常标准赔偿,赔偿费最低应为78万,现在才赔49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7-02-0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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