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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我从2011年11月28日开始在这个单位上班,到2012年4月1日才跟我签订的1年的劳动合同,然后2012年5月1日单位又提出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些表上面和就失业证上面写的都是双方协商,请问:
1.这种情况我还能拿到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吗?
2.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3月31日之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补偿我双倍工资?
3.双倍工资的定义是基本工资还是我拿到手里的所有钱数?
4.我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8个小时,而且周六都要加班一整天,周六只有50元钱的加班费,请问超出的工作时间我可以让单位补偿我加班费吗?(之前我们这边的劳动仲裁跟我说,我的工作因为是有提成的,周六上班有可能也能谈成业务拿到提成,所以加班费就算在提成里面了,不应该再另给我加班费了,是这样的吗?)

下周仲裁就要开庭了,麻烦对这方面比较了解的人可以帮我解答一下这些问题,最好能把依据劳动法哪一条告诉我,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smysm……(天津)
提问时间:2012-06-0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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