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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宣告植物人女儿为无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父母为其监护人,此时代理女儿申请离婚,是否还需同时适用婚

法院判决宣告植物人女儿为无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父母为其监护人,此时代理女儿申请离婚,是否还需同时适用婚 女儿因在香港发生医疗事故致成植物人已八年,而女婿仅代为在港收取赔偿款回国内支付女儿有关费用,及每月带同儿子到医院探望,而未尽夫妻扶养义务和责任,有鉴于此,法定监护人依法代理女儿起诉离婚,如此情况,是否还需要同时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才能判决准予离婚?有否相似案例?谢谢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guoy……(广东)
提问时间:2017-02-04 19:51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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