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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甲57周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其配偶乙59周岁痪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

交通事故后,甲57周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其配偶乙59周岁痪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 交通事故后,甲57周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其配偶乙59周岁痪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是这个“扶”。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被抚养人生活费是这个“抚”。在交通事故赔偿这个案件中,乙到底能不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跪谢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董董(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7-02-0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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