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北京地区关于调解书再审的特殊规定。。。
北京地区关于调解书再审的特殊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裁判、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
这是否说明在北京,如果离婚恶意调解,产生的调解书,第三方相关利害人可以要求重审?从而推翻不真实的调解书?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oneyz(北京)
提问时间:2010-03-27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