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东无故不退5000元租房押金,是否可以起诉合体欺诈?
房东无故不退5000元租房押金,是否可以起诉合体欺诈? 周XX于2010年5月份租住莲塘畔山路富达花园5栋AXXX,当时是从承租人聂XX处租住的,2010年10月份聂XX要搬离该房屋,因房东(马XX:5221011965)远在贵州,经房东同意前承租人
聂XX将房屋租赁关系转移给周XX,并与周XX签订了转租协议,给周XX开具收取5000元租房押金的收据,同时把他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以及马XX身份证交结与周XX。当时月租2500元每月,一直
由周XX缴纳。
2011年春节期间房东马XX提出要增加房租到3000元一月,在3月份她来到住所与周XX重新修改合同,修改后的合同注明房租增加到3000一月,房东给周延长十天的搬家时间,是否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
向对方提出。
2012年5月17号周XX出差杭州,18号房东致电周XX要房租,周XX因各种原因向房东提出18号该缴纳的房租3000元,由押金中扣除,马XX大发雷霆不同意,21号晚发短信威胁不交房租押金别想要了
。26号马XX与其子女来到富达花园5栋A202让周XX搬走,26号晚因涉及纠纷周XX报警,27号白天马XX儿子强行闯入周XX房间擅自将周之物品拿出房间,逼迫周搬离该栋房屋,多次报警派出所来
人未解决任何问题。
周XX搬离富达花园之后向马XX索要租房押金,被马XX以损坏房屋为由拒绝退还5000元押金。
6月1号周XX向莲塘房屋租赁所反应情况,并在莲塘街道办事处信访大厅登记请求援助。
马XX不退押金是否涉及合同欺诈?房屋损坏是完全不成立的理由,周有拍照为证。
周XX提出以押金抵房租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之规定,并无违约。就算延迟10天缴纳房租也没有在合同中体现该承担怎样的后果,不至于被强行要求搬离。
马XX儿子强行闯入周XX房间把周XX之私人物件拿走是否设计侵犯周的权益,可以按照那条法规追究对方责任并追偿损失?
马XX在合约未解除前,逼迫周XX等人搬离房屋,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合理不合法,该按哪条规定追偿?
以上事实有录音录像以及合同、转账单等书面物件为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p075……(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6-05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