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的根据?
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咨询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不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的根据。理由是:“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不是同一类型的审判程序,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只能作为该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能直接被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况且,即使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但没有出示该相反证据的机会而与上述羁束性法律规定相悖。各位律师是否赞同咨询人这一观点,恳请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惠琼SQR工……(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7-01-18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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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涛律师 VIP2017-01-18 17:13
您好,个人认为,你的“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只能作为该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能直接被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观点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并未将“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分类为民事裁判、行政裁判、刑事裁判,根据字面理解应指所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因此,如果你没有足够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须再举证。
追问:龙律师您好!一份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事实”吗?谢谢!
回答:您好,“判决事实”并非法律术语。判决书系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审理查明事实是法官出具法律文书的前提。因此,“审理查明的内容”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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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律师 VIP2017-01-18 18:11
一般可以作为事实依据。
追问:董律师您好!您认为一份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事实”吗?谢谢!
回答:生效判决内认定事实一般可以作为其他案件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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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本律师不敢苟同。本律师认为,法律不但是我们维权的有效武器,更是我们应当遵循的尺度,但绝不能成为我们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肆意解释、不当运用的工具。当然,从逻辑上将,本律师的该种意见,绝不等于说你的民事案件的结果必然悲观。本律师建议:事实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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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该观点。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并不一定等同于审理查明的内容。比如一份离婚判决关于房产归属的查明情况就不能直接作为房产归属的证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的证据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当事人自认的那部分事实实际上和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并无差别,证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即使是生效判决的结论,也可以在相反证据下推翻。
追问:宁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感谢您支持咨询人观点。恳请您针对(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作分析,本案受诉法院未通知原告黄福昌(即咨询人)重新举证之前就签发《民事裁定书》直接以(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审理查明内容作为该案认定“林秀花于2014年2月20日去世,其本人于同年2月5日立下遗嘱,指定其孙子黄俊心、黄心晖为第42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及海房权证海字第490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的共同继承人。”的事实根据。
咨询人认为,本案受诉法院连举证的机会都不给原告,于法无据。您意下如何?
注明:原告(林秀花的侄儿黄福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惠琼楼” 是1986年黄福昌亲手建造,既提供土地又出资,占有份额及因《林秀花代书遗嘱》订立时仅有一个律师及林秀花第四个女儿在场,违反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在我国无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林秀花长女继承)且林秀花两孙子黄俊心、黄心晖仅继承“惠琼楼”的租赁权没有出卖“惠琼楼” 的权利。
(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部分原文照抄: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福昌曾于2013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琼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林秀花的第42号《土地证》,该案本院作出的(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已生效,该案判决查明:第42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位于琼海市长坡镇长兴街,林秀花、黄惠民在该地上建造“惠琼楼” ;林秀花于2014年2月20日去世,其本人于同年2月5日立下遗嘱,指定其孙子黄俊心、黄心晖为第42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及海房权证海字第490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的共同继承人。
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系文莱达鲁萨兰国公民,经外交途径向黄俊心、黄心晖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因送达人不在送达地址,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决定公告送达并通知黄福昌预交公告费,黄福昌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预交公告费,导致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黄俊心、黄心晖。黄福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免除公告费,理由是:1. 黄俊心、黄心晖与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2. 公告费不属于诉讼费范畴,不应由其负担。
关于黄福昌的理由,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黄福昌并非案涉协议的当事人,其请求确认无效的协议签订方为王国波与林秀花夫妇,故本案的处理结果将影响林秀花一方的合同利益,林秀花一方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黄福昌仅起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王国波,未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林秀花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于法无据,并未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次,《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翻译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据此,黄福昌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预交公告费,其申请免除公告费的理由于法无据。
回答:行政判决确认的事实只是撤销原土地证,至于附带查明的房产归属问题不一定具有证据效力。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同时认为原审民事裁定存在程序违法,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提交相应证据,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问:宁律师您好!今天是大年初一,咨询人拟采纳您的上述答案为最佳答案然后结束本次咨询。恳请您添加我的微信,如遇法律疑难问题可通过微信发涉案材料并咨询,然后,以给您发红包的方式结算。我的微信号:15008952486。顺祝您及家人新春快乐,大吉大利!谢谢
回答:好的,谢谢
追问:宁律师您好!我大年初一已决定采纳您的上述答案为最佳答案。但未见“采纳为最佳答案”窗口怎么办?恳请您与贵网客服联系,在关闭本次咨询前(即24小时内弹出“采纳为最佳答案”窗口以便我点击将咨询费划付给您。谢谢!
回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清楚,您可以自己和网站的服务热线:15110110110联系。还有一个他们的客服电话15333243681.我只是在网站注册,具体网站的情况不清楚。不好意思。从网站查到的介绍说您只需登录用户中心进行最满意回答的律师处选择“满意回答”相关按钮后,系统会自动会将该问题的悬赏金转到律师在站内的账户里。
追问:宁律师您好!明天上午上班时间我按您提供的网站服务热线或客服电话与其联系办妥有关事宜。谢谢!
宁律师您好!针对在关闭本次咨询前(网页显示剩余时间1天7小时)弹出“采纳为最佳答案”窗口以便我点击将咨询费划付给您这一问题。刚才(2017年2月1日9时13分)我查询该网客服不在线,拨打热线15110110110关机,拨打客服电话15333243681被接听人员告知,值班人员初七才上班。至于弹出“采纳为最佳答案”窗口问题,可能是因我的本次VIP咨询问题是今年1月18日提出,故现已经关闭,无法弹出“采纳为最佳答案”窗口。算了吧!本次咨询费100元就当作我给法律110网发红包,祝愿其新一年生意兴隆,大吉大利!这是该网站自2013年至今为我提供68次向全国在线律师提出VIP咨询法律问题,并解决我及其我的朋友实际法律问题的机会。我怀着感恩之心,衷心感谢法律110网的缘故。同时我通过微信给您发88元红包作为采纳您本次采纳您的上述答案为最佳答案的酬金。新春之际,皆大欢喜!谢谢!
回答:红包收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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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律师不能同意咨询人的观点和认识;2、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裁判”。3、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直接引用作为该案件认定事实和裁判的根据”。4、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或者明示当事人;持相关证据(必须是新证据并且在发现6个月内)向“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5、受理本案件的法院可能不受再审申请的影响,继续审理,也可能认为确有错误,中止审理,等待再审结果。6、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徐律师您好!您认为一份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事实”吗?谢谢!
回答:“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判决事实。判决一般不是判决事实,而是判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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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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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混淆:你是否认为“查明的内容”与“所确认的事实”不是同一概念?
2.相反证据:你是否有足以推翻“生效行政判决”的相反证据?
3.申请再审:你是否认为“生效行政判决”是错误判决?
追问:曾律师您好!您认为,一份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事实”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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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题条件是要有相反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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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遗憾,您的这个理解是没有法律一句,也不符合司法实践。
建议您不要在这方面抱过多的幻想,而应重点考虑一下证据方面的突破。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如果能帮到您,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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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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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作为事实依据的。
追问:您好!您认为一份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事实”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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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你的提问分析如下:
1、不赞同咨询人的观点。
2、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直接引用作为该案件认定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3、如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处理方法和结果是不同的。
就民事诉讼,可以通过举证、质证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法院在审理时,可根据新的事实与理由进行裁判。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有新的证据认为原判决有错,可以申请再审。
4、综上所述,民事审判,原则上是可以直接引用行政判决中确认定的事实,但有足够推翻事实的证据,需要重新质证予以确认。民事诉讼明知有错的事实,不可能因为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就将错就错继续采用。
如我的回答帮助到你,望采纳。
追问:陈律师您好!您认为一份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内容”等于“判决事实”吗?谢谢!
回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审理查明的内容经过判决确认,可直接作为证据被引用。也就是你所说的“判决事实”。由于诉讼举证能力的问题,很有可能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完全举证,审理查明的事实并不就等于或完全等于客观事实,所以才会立法者才会增设一条救济方法,如有足够证据推翻事实,需重新质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