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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产品专利纠纷

产品专利纠纷 本人于2009年5月将自己在一商场租赁的档口私下转租给另外一人,租期从2009年5月到2011年6月30日。在2011年6月30日,我们的合约到期,我随后退回了该租客的押金并收回档口,解除了我们的租赁关系。之后从2011年7月1号开始自己经营小产品直到现在。但我却在2012年5月13号收到法院传票,传票内容是指我的档口在2011年10月19号,经营了东莞一家工艺品厂家的专利产品,而且该厂家发来的传票还称是他们委托的律师2名和东莞公证处公证员2名在2011年10月19号下午3点在我的档口购买了他们的专利产品,并取得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实际情况是租我档口的人是经营和东莞厂家类似的产品,并且在他们用我档口经营的时候,我提供的是我的营业执照。但去年10月19号,我们早已经解除了租赁的关系。
   我现在成了第一被告,而实际是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们所说的产品,时间也完全对不上,请问我该怎么做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ne19……(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6-02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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