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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保险法89条司法解释
2009保险法89条司法解释 我想详细知道2009保险法89条解释: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解散?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在什么情况下被依法撤销?3、在解散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承保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万分感谢您的帮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j2582……(北京)
提问时间:2010-03-24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