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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对象为由向他人多次借款,现已不再交往。所借钱行为是否属于
以处对象为由向他人多次借款,现已不再交往。所借钱行为是否属于 以处对象为由向他人多次借款,现已不再交往。所借钱行为是否属于炸骗行为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17-01-14 07:32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李大贺律师
2017-01-14 07:48
不属于,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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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滨律师
2017-01-14 10:32
不一定,可以起诉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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