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关于土地承包继承权及遗产继承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继承权及遗产继承问题 具体情况:兄弟四人,老大老三早已分家独住,父母与老二老四同住。老四年幼(比老二小十六岁),家庭支出主要由老二来负担。后老二参加工作,户口农转非,工作期间一直汇款供养双亲及老四,直至老四成家。1980年,农村分田下户,父母名下承包责任田数亩。其后两三年内,父母相继过世,因老二一直赡养父母,故父母口头留下遗嘱,将两人名下的责任田均分给老二和老四耕种。父母名下同时还有自留地一块,宅基地一块,亦均分给二人(此事有人证)。因老二常年在外,老四暗中将自留地变卖给他人。(此事有买主字据一张)目前二人均分宅基地。
老二多年后返乡,向老四索要责任田,老四以老二是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并伴有谩骂及殴打。老二请求村委会调解,但一直未果。1999年第三次土改时,该责任田的承包人姓名已由父母变成老四。此后该责任田被征收,有一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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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目标就是:不能让老四痛快地拿到补偿款,一定要分一杯羹。
原因:老二赡养父母及老四多年,连老四结婚都是老二出的钱,老四却违背父母遗嘱办事。
请问:在村委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以什么名义去法院起诉老四可以立案?
其一:从我查阅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
但我国《农业法》在92年又做出规定,土地承包可以由继承人继续.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权进一步物权化,已规定一般土地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到2007年《物权法》出台,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一种物权,即承包人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种排他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就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同样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而设定,但又有物权法赋予的特定内容,已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权利的范畴.显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应当可以继承。只是不知道是否适用于老二这样的情况,拜托你分析一下。
其二:退一步说,如果老二的情况并不适用物权法。该责任田被征收后的款项,可否作为遗产来继承。
其三:如果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那么,老四拿到父母的全部责任田继续承包,也是因为老二户口农转非为其创造了条件,否则,应该均分,是否可以就此要求一定补偿。
其四:老二赡养父母及老四多年,母亲病重及下葬其间,老二的妻子亦全程陪同。如果该责任田经营权无法继承,那是尽力赡养父母的儿子是否可以视该责任田上的承包收益为遗产要求老四补偿。
其五:关于自留地被老四便卖一事。自留地是否有继承权,是否可以变卖,老四是否违法,老二是否可以就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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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老二虽是农业户口,但老二的妻子及孩子都是农业户口,且与老四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anian……(甘肃)
提问时间:2008-11-20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