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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一层开门面经商,未经相邻利害关系同意。怎么办?

居民楼一层开门面经商,未经相邻利害关系同意。怎么办? 居民楼一层经商,按《物权法》是否必须经利害关系同意后,方可经营?未经利害关系同意,已经经营的。利害关系一方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根据下面的条款和解释。如果起诉的话,能有多大胜诉把握?
《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ljwrx(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2-05-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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