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老师打伤学生
老师打伤学生 原告人,一个十七岁的中学男生。 被告方,永州一所民办学校及宿管老师。 事发于2010年10月22日,在晚上九点下晚自习就寝后,因为宿舍内的吵闹声,引来了宿管老师。当时老师手提钢管,不分青红皂白就把这个钢管打在了这个男生的头上,结果造成他眼睛受伤。当时校方并未通知家长,还威胁这个学生,要求学生承认受的伤是自己撞伤,而非钢管打伤。之后因为学生流血较多,他自己走下床去呼叫救命,才有老师开车将他送至医院。而这一时间都无人通知家长,至到把学生的眼睛包扎之后才通知学生家长。 事后学生的家长报警,刚开始派出所不肯立案。后来立案之后,也与事实描述有所不符。被钢管打伤,被改成用塑料管打伤。
该学生后来由县人民医院转去湘雅医院治疗,手术之后。做了法医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当中涉及到后期医疗费,每月六百元左右。
至到2011年11月才组织了一次协商,但协商未果。
2012年4月第一次开庭申理,但对方不服,提出要重新鉴定,由湖南省人民医院做出第二次鉴定,病情都没有变动,只是把后期医疗费改了一句话“行康复性治疗,需二千元左右”,我们还能再提出重新鉴定吗?如何选择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因为法院明显偏袒被告方,当时抽签选中的几家司法机构,他们居然都说不能做后期医疗费用评估。
是不是小地方都是没办法公平审理案件啊?现在连我们请的律师,都让我们认了这个结果,但这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啊!我们已经想到要重新请律师,只是2012年6月4号就要第二次开庭了,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efei……(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12-05-29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