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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我县于2003年经县政府同意,由城建局招商县城一共建了8个公厕,我在公路沿线河畔也投资了一处88.9平方米,并于城建局签了简单协议,盖成后经营没有效益,处于亏损状况,我就租给别人了.2009年4月有投资商蓬河,经城建局局长见证,我又与投资商签定协议,拆除我的公厕,投资商靠后蓬河给我上下四间房屋.我们达成协议后,投资商打了公厕的墙,拆了暖气片,房子就算交给他了.可是于2009年10月我们县来了新县长,不允许蓬河,县上成立投资公司,要求我们拆除,只给评估公司评估的价钱,不算土地房产一共评了13万多,因为我们没有办房产土地证不给我们兑换面积.请问处于这种情况怎么办:1可以要求按现在的实际面积兑换面积吗?2可以按与投资商签定的协议要求补偿面积吗?3如果不可以兑换面积,评估的时候可以要求加入土地评估吗?(说明:1我们一起建的公厕,有的已经办下土地证了,城建局给我们解释,土地不是个人的,我想不是个人的为啥给他们可以办土地证;2这次拆迁的公厕,有一户自己砌的石畔,评估时给算了石畔,还给算的土地,光土地一共评估了11万多,未办理土地证书,城建局解释石畔砌的是再造土地,土地算是人家的,说我们的石畔不是我们砌的,是政府砌的,所以土地不是我们的.可是办理土地证书的时候,一般这种情况还是要补征地手续,交了钱才给办的.3投资商没有蓬河,县上又给了一处安置楼的机建让他们盖,算是给予补偿,那我们可不可以也要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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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天下没人讲理(甘肃-庆阳)
提问时间:2010-03-23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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