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

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1、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至今被被告拖欠货款100多万,而诉至法院,并列工程发包方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发包方与被告的工程承包合同因被告方原因已终止,工程结算结果发包方不拖欠一分工程款,还多支付了170万。请问该案发包方应该应诉吗,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2、原告诉称要求发包方承担本案欠款的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是发包方“还欠被告工程款近五百万元”,该主张纯属捏造,没有事实和证据,那么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处理,可以庭审中要求法庭予以处罚或另行起诉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环钢城(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25 12:44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