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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男孩,6岁)于2016年11月15日在某英语机构上课

我家孩子(男孩,6岁)于2016年11月15日在某英语机构上课 我家孩子(男孩,6岁)于2016年11月15日在某英语机构上课,在课间休息时由女老师带领去商场厕所,在男厕所内被另一幼儿用厕所门夹住右手中指,医生诊断为手指骨折。如果提起诉讼我们该告谁?赔偿费用除了产生的医药费以外是否还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费、营养费和大人的误工费以及孩子的兴趣班误课费用,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6-12-29 22:0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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