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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以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为由而撤消本次开庭是否妥当?vip

法庭以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为由而撤消本次开庭是否妥当? 请教:涉及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法院受理并以简易、小额程序审理此案,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同时提出主审法官回避申请及根据案情不适合以简易程序请求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但回避申请在法定的三天内法院没有回复决定同意与否,而过一天后却收到法庭的短信通知:“因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消处理”不知是否合法?(原定于12月22日上午开庭,20日下午5点通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uat_0……(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6-12-2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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