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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从事住宿行业的经营者在人身损害方面的责任问题

从事住宿行业的经营者在人身损害方面的责任问题 一对情侣在某旅店相约自杀。男子把女子掐死后自杀未遂。男子被判刑。女方家属以这名男子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经过法院调解,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家属20万元,结案。现在女方家属又以该旅店经营者为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几万元。请问,女方家属还能这样告吗?他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请问,这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女方家属能诉吗?谢谢

补充: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第二款内容: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感觉在刑附民诉讼中女方家属已诉了加害人,并获得了赔偿。发果再根据上述第六条起诉,必会将加害人再次列为被告(依据: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算不算同一事实两次诉。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zfygl(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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