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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定哪个文件才是真正依据
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定哪个文件才是真正依据 我是福建松溪人,2009因松建高速建设,征用我家承包山地(林权证2004年—2054年)现在村里以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为由,说土地补偿费也是村集体的,与被征地农民无关!问相关领导说文件上写的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可是他们说文件中“被征地农民”在我们这里就是指 “村集体”!请问文件中“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农民个人”还是“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我是想了解土地补偿费按什么规定分配!是按什么为标准分配!
谁可以告诉我,哪个规定是标准是有法律效力的!村里说的?镇里说?,县里说的?说出来没有文件的是不是要服从公布出来规定的文件???下面是我找到相关文件!请帮我分析下!要是我是对的,我要怎么样才可以要回应该给我的钱?谢谢!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政综〔2008〕203号
九、征地补偿支付。
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根据闽政(2004)2号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应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应报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松政综〔2009〕62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建高速
公路松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松建高速公路松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七、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没有错。可是在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现在请您告诉我,按规定村里怎么可以截留全部土地补偿费?按规定村里应该把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gd382……(福建-南平)
提问时间:2012-05-19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