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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 代理人有公证委托书 交易的安全隐患

二手房交易 代理人有公证委托书 交易的安全隐患 第一:代理人有公证委托书,但公证的事项是“签名”,即原房主及其配偶到公证处在委托书上签名事项,请问房产委托公证是这样吗?
第二:中介说代理人已付全款给原房主,这房子实际上跟原房主已经没有关系了,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说公积金贷款要打到原房主的账户,是这样吗?
第三,中介称不能以资金监管的方式付款,说委托书上没有明确写出可以做资金监管的方式,但委托人既然可以“代为在【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及划款协议上签字,代收相关售房款及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那么资金监管只是付款方式的一种,为什么不行呢?
急盼回复!谢谢各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寝食难安(北京)
提问时间:2012-05-18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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