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利益熏心不顾同族之情,七旬老翁老谋深算自由分配族人众产
2009年12月,本村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村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族人同意祠堂(孝顺堂)采取货币赔偿的方式进行钱款分配。 办理孝顺堂众产,系张龙个人自作主张,从未经过族人开会协商讨论。在开展工作前期,张龙罗列了孝顺堂各户名单共42户(按土地使用证为凭),并要求各户代表在交纳土地使用证的同时按上手印,约定钱款按42户平均分配给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户主。但在各户代表相继按手印的名单上,仅有户主姓名、土地使用证编号以及手印(部分户主没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更没有按手印),而在按手印之前名单表格的右下角并没有这样的一段文字:“孝顺堂属公产,请按各户划入平方数及公摊数。以经各户协商一致通过。全权委托张龙办理。”系张龙在各户代表按完手印以后擅自添加(据拆迁公司员工反映,此人之前去过拆迁公司好几次,但因为手续不完整,不能进行办理。需要各户主讨论协商委托于他,并且有村委员会的公章才可办理。) 2010年1月11日,我和张龙、张金相约到拆迁公司办理可大厝众产事宜,因出纳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结算,所以在等待了一段时间之后,张龙提出顺便将孝顺堂众产一起办理,因为此事一直由张龙办理,我和张金出于好意便予以配合。而后,拆迁公司一名科长提出孝顺堂众产必须是各户代表推荐委托的3个人一起办理方可进行,而我们3人并无各户代表委托书而遭到了拒绝。此时,张龙看到村文书张志也在拆迁公司办理业务,就上前询问其有没有把村委员会公章带在身上,张志回答有。张龙随即开始起草委托书,写完后要我和张金按手印,我和张金当即对这样临时写的委托书表示质疑,问其是否经过了各户代表的协商委托,张龙肯定地回答说经过各户代表协商推荐我们3人为孝顺堂众产分配的委托人,可以把孝顺堂的钱款一起取走,我和张金认为这么重大的事情张龙不敢作假,才在委托书上按上了手印。写好委托书后,张龙找到村文书并盖上了村委员会的公章,之后向拆迁公司提交了名单和委托书,办理完毕将孝顺堂的钱款40余万元一并取走。 2010年1月15日上午,张龙打电话给我和张金,约定当天上午到农业银行以银行工作人员将各户钱款打入存折的方式进行孝顺堂钱款分配。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我和张金此时正在忙着各自的事情,在接到电话后,并不能马上前往,而是在忙完自己的事情后才陆续赶到银行。而此时张龙已等候了许久,3人一起走进银行后,张龙声称与该银行主任关系较好,并且已经将钱款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了分配,我和张金水因为迟到多时,认为张龙生在此期间已经把事情做得妥当,并没有过多地追问。但如何进行钱款的具体分配,我和张金水却毫不知情,分配的具体事项均由张龙生一个人操作,3人并没有召集全体户代表开会协商如何进行钱款分配,钱款分配明细表没有公开,更没有让我和张金过目,直到发现问题后我向其索要时才将复印件给我。 张龙当初声称按土地使用证为凭分配钱款,而事实上是自作主张地胡乱分配:一是当初在拆迁公司登记的名单是42户,而分配钱款时却变成了43户,多出的1户系张龙自己增加,不仅人在海外,而且没有土地使用证;二是个别有2本证的户主登记了2本证并分2份钱款,其他户主有2本证的户主却只登记了1本证且分1份钱款,更有甚者本人明明拿出了2本证,张龙却只登记了1本,声称只要登记1本即可;三是个别户主没有登记亦没有分得钱款。张龙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诸多族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事发后消极对待,认错态度差,造成了族人的强烈不满。 因此事牵涉多户多人,案情复杂,希望有识之士能够积极给予意见建议以维护族人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保住团结。
大家好,我家要拆迁了,家里有个智障的哥哥,今天有人找到我,说要和他结婚,等拆迁完了再离婚,花钱把面积再买走,如果跟她签婚前财产公正,这样会规避风险吗?还会有什么风险呢?
我弟弟岳父是聋哑人,年轻时丧偶,育有一女,收养一女,目前收养的女子在北京就业,亲生女是我弟弟的媳妇,为了更好的照顾岳父,我弟弟去年刚将全家人的户口落到了岳父家,今年他岳父家所在存在因征地分钱,经村民投票,多数人不同意我弟弟全家纳入分配范围,我想请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弟弟全家有没有分钱的资格和权力
我爷爷民国时期离家躲避兵役,逃难时被其养父也就是祖爷爷收养,祖爷爷去世后其家中大院留下大片空地。解放后二爷爷的后代在空地上建了不少房子。我爸爸在爷爷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出钱雇人建了几间房子,二十年来都是我爸爸在打理出租给他人。2001我爸爸买下二爷爷的后代建的房子数间,但后来房契登记时将我爸爸建的与买来的连
租赁房里有三个户口,是三代人的户口,户主是我岳母,另外的是我太太和儿子,那拆迁时是怎么分配
租赁房里有三个户口,是三代人的户口,户主是我岳母,另外的是我太太和儿子,那拆迁时是怎么分配。
任何国家重点工程引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都是透明,政府都会遵照执行。不清楚补偿标准低的,应主动找负责征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咨询和了解,保准会一分不少得到应有补偿费用。
户口状况,公公是户主,我们夫妇2人以及刚出生5个月的宝宝,还有一个已经出嫁6年的姑子,共5个户口,去年结婚时候我什么都没有,只看中37岁的丈夫为人忠厚,10多年前公公婆婆已经不再劳作,我丈夫养家,之前他独立负担婆婆和奶奶的生病及去世费用,前年又负担公公的胃癌手术费用近10万,姑子没有负担过一分钱费用,所以直到
我们是种植花卉苗木的个体户,近期要被征用,开发商给出的赔偿价格与我们的价格相差太远,我们的情况较为特殊,花卉苗木的移栽要保证其成活率,况且现在地价飞涨,苗木基地难以寻觅,这一系列问题给我们造成了众多困难。他们是当地政府出面,我们明显处于劣势。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