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想让法院调取证据,立案人员说等法官联系我再跟他说,但是他给我啊的举证通知是举证期为15天,要求法院证据保全要提前7天申请。那我立案10天了还能举证吗?至今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也没有法官联系我。
有一个骗子S,伪造了我们公司一位股东的签名,想把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全体股东识破,公司的董事长与监事与其周旋中,执意让其至法院起诉我们,直到我们收到法院的正式传票,才考虑报警,据说这样对骗子的惩罚更重些,证据更确凿.我不太懂,这是出什么一种考虑?请各位法律专家给指点一下.因为我也是股东之一,我也想
有一个骗子S,伪造了我们公司一位股东的签名,想把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全体股东识破,公司的董事长与监事与其周旋中,执意让这个骗子S至法院起诉我们,直到我们收到法院的正式传票,才考虑报警,据说这样对骗子的惩罚更重些,证据更确凿.我不太懂,这是出什么一种考虑?请各位法律专家给指点一下.因为我也是股东之一,
今天早晨接到一个语音电话,告知有一张法院传票未领取,称今天是最后期限否则会在下午四点半强制执行,有疑问回复9,于是通了语音电话,对方是女的,询问了本人名字和户主名字,查询下来称传票是给我的,要我提供身份证号码,并挂断电话称稍后回复,接着收到语音来电称当心诈骗之类的,请问有什么问题嘛?
已经调取的证据中,应该采用法院调取的单位劳资证明,还是采用后来当事人补充的车间手写证明
我爱人2010年9月开着借来的桑塔纳轿车,沿路由东向西时在机动车道与对方领着孩子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中发生相撞。因为我们借的车辆后来了解交强险过期了,判定我们辅主要责任。对方起诉时没有如实提供误工收入证明,在知道对方上班,没有误工已经领取工资奖金的情况下,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对方所在单位的事故当月及以后一
我老公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是: 1)2009年10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实际上是从小就认识,是校友,隔壁100米的邻居,2009年7月25日他接我,28日左右他家来提亲,确立关系8月初去他的城市,并以未婚妻身份同居) 2)2010年6月3日正式登记结婚,未育 3)婚前基础差,常吵架(吵架是有的,但是从来没有为吃、穿、用、生活习惯或者
用人单位出通报处罚劳动者,劳动者告用人单位侵权,劳动者手里只有该处罚通报的复印件,上面有处罚通报的编号和用人单位的盖章,但都是复印过的。请问该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要求法院责令用人单位出示该证据的原件,因为有编号可以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