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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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边的《乡级人民政府》是指什么?
部队在六十年代,征用我村土地700亩,没有给补偿款,现在国家搞建设,占用其中的土地,并拨付赔偿款,请问补偿款应给谁,部队还是村委。国家有这方面规定吗?
您好,我是广东的一个企业家,现有一土地权属纠纷官司已经广东中院审判终审,但由于事实与审判的结果不符,现需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请与我联系:QQ596222691,杨小姐
钟某在1973年前耕种一遍因修建县道公路时,公路外侧泥沙荒坡,到83年大力栽桑养蚕,钟某在这遍地上又栽植桑树,果树,至今30多年,由于时代发展,这遍地增值,村和组想来收回这块,钟某因一至以来没有任何证件证明,只有一遍林木可证。 因此特向您咨询,该地权属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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