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拥有:①1953年颁布的(汝城县土地房产所有证)②1962年四固定。原告方拥有:1982年颁布的字第58号(汝城县人民政府集体山权所有证)。请问:哪方拥有所有权?
集体林地,经林权改制承包经本村村民,因发现铁矿并开采占用了部分林地,开采者应给予怎样赔偿,林地所有人村集体及承包人村民应得到什么赔偿。
我们村的集体林地于2004年5月我们村的村长两人与林业部门.当地政府签定合同,林业部门去办了林权证,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村民不知情下村长自己签的合同。将山分为村3成,政府3成,林业4成。2004年12月林业取得林权证, 这个合同只是分成了那个生态林补助的钱,他们也没有承包费给我们村的,我们只分得3成的生态林补助的钱,
我与同村的一名杨姓村民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多年,至今没办法解决,详情如下,比较复杂,麻烦大家看看帮我分析分析! 1982年田土与山林下户时,我村将一处叫临潭的山林分给我家,并将此处山林北面的一块地分给我家做自留地。1991年国家修建公路时占用了我家的这块自留地和一小部分林地。1999年我在乡国土所办理手续,将临潭
关于林地的争议现我有林地被征用。土地证上是注明的上抵山顶下抵路【未注明老路新路】现一村民说当时与我外公分地时说的抵老路【我外公已去世。另他说的老路从土地下放前已无人走。土地下放后一直是我家在管理】请问我应该从那方面着手才能维权
上上任村长在未跟其他两组商议的情况下私自将隶属于两组的山林划分到了自己组,上任村长接手后对此曾有过异议,但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不了了之,因为现在土地快要征收了,(在找对方组商议未果的情况下,另一组跟对方起了冲突,对方组找了在社会上混的人到村里威胁另一组,从而导致了一起伤人案)我们这两组还能将原本属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