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在上海,华南区的人事行政部搭建完成后,说之后的招聘由总部去做,华南区不需要人事行政,不是因为个人工作能力问题,这样的话是可以有赔偿的吗?
我是今年六月毕业,三月份到公司开始工作,还在试用期内。我们公司大多数都是应届毕业生,九月放假回来后几天,ceo从北京回来说,南京公司不要了,要全部搬家到北京,选了几个人去北京以后其他人就等于被辞退了。今年七月签的劳动合同,那么我们都还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公司除了工资,还应该给我们赔偿嘛?然后我们工资
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本人在职期间并没过错,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可以索要赔偿吗?
本人于15年8月31日上午到公司面试,因其老总时间没错开,当天只见了副总级的,其人事说在本市宾馆住宿(费用150元)。次日也就是9月1日见其老板,老板同意且要求我到他的另外一公司去。打车去花40元。在这公司呆一天,因次日放假,(晚上我就回上海住地)。9月6日按时来上班,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我现在怀孕8个月,2016年合同到期,当时已经怀孕4个月,公司一直拖着不给签劳动合同,2016年6月公司要注销,请问我可以申请什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