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当兵回来把钱投到父亲与人开的厂里,说是借给父亲可没打借条,又在其上班。半年没发工资,其他人的都发了,后因不合,父亲不给钱还打其儿子,其父亲又是老板,还说要钱没有外面有货,还有帐去收,儿子就收了父亲1.45万去看病去了,后来父亲不认说其挪用公款,还说儿子当兵花了1万多要儿子还,儿子当兵时不到18岁,请问
请问在公家账户上挂有我个人的钱,我个人将这些钱取出,算是挪用公款吗?
在我取出钱的前半年,我曾上交上级财务内部支票20多万(是我帮别人上交的),财务主管将这些钱挂到我所在单位(下一级单位)的账户上,并以经费的名义拨下来,我便将我的一部分取出归还别人了,这算是挪用公款吗? 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取出的钱不是给单位的拨款,而是我个人先前存上的钱,只是被财务主管放在公款账户上,
我公司委托业务员去收货款,可是有四十万左右收了没有上交,现我公司已经把业务员出的领款条等证据复印过来了,怎样解决为好,如果去经侦立案的话货款会怎样可以收回来吗?还是等证据查实后直接就定为挪用公款罪?
公司为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总经理授意财务部门把32万元职工工资补贴款(关联公司以代理费名义支付的)存入公司以外人员的私人帐号,并自己保存存折,同时还存放着职工福利超市卡5万元左右;直至2011年8月他把以上2笔款归还财务。同时写了张“送给某某某等多少超市卡及用了多少万”的字条给财务,归还时存折上已经没有3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