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农村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但有常住户口而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户口薄和土地承包合同为证)现在仍然在耕种着承包地而且尽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该案县法院已经受理并于2011年10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及其参与诉讼的所有证人均承认我们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承诺以后再卖地我们可以参与分配。我的诉求是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现在县法院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我认为县法院的裁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法律相悖。对法院枉法裁判行为我除上诉外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我应该如何维权?请对该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给予分析解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2009年4月,A在自己承包地上栽了300株芭乐树。 2、2009年9月,同村B以要建房为由要求A让地。在A多次拒绝后,B就骗A说村政府已经批准B用此地建房,明天他就要填地建房,到时土地上的芭乐树将被毁坏。A信以为真,B便提出每株芭乐苗按12元补偿给A,并叫A写了收据。收据内容如下“兹向B收取324棵芭乐款,每棵12元,共计4000
购销合同官司,我方已经收到原告所在地法院传票,是否可以申请转到我方所在地法院开庭审理?
本人去年12月中旬签定了一份《面料购销合同》,当时合同上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工商行政局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由原告提供) 之后发大货之前的《面料产品质量保证函》里,也同样约定: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局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几年前我老爸承包不几十荒地开发成果园,现在征收了。可是村部说我们只可以得到青苗费2000元一亩[村部上的文件是按照旱地来标准来算的], 现在就有个疑问[村部上文件第二条上明确说明山地果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9000元一亩]。 纠纷就是出在这里,当初荒地是我家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开发出来的。现在征收却得来是
案件已开庭,7天后却接到法院电话要补交费用,因为走的是简易程序?
本案已开庭了,因为是系列性案件,所以要等其它案件一起判决。但在开庭7天后收到法院电话说要补交费用。原因是我们立案时交的是普通程序的费用,现在走的是简易程序。但是为什么开庭之前没人通知,包括还说被告人是香港人。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最开始就知道被告是香港人,现在又因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不明白。
离婚时,妻子要求丈夫在离婚后,还每月付给一定的赡养费用作为婚姻补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妻子由于婚姻的缘故,没有工作,当专职的家庭主妇,因为婚姻丧失了工作机会。所以离婚后,无法养活自己。 问问这样情况下,如果妻子提出,要求丈夫在离婚后,每月仍然付给其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如果丈夫同意这个要求,法院是否会阻止呢?
我女儿是2011年11月初落户 征地是在2011年5月份, 到现在这个钱还没分配 我村的土地是集体统一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
我2006年跟老婆离婚了,她的户口还在本地。2008年我又再婚,现在的老婆户口2010年转到我村。今年我村有部分土地征收了。队里分配征收款只有我前妻的。请问这合法吗?我现在的老婆有资格分征收款吗?
我是湖南桃江的一农民在外打工,家里责任田被征收,我老婆到我家有10年了一直没分到责任田(娘家责任田已分出),小孩也9岁了也没责任田,请问征收补偿老婆小孩有吗
A和B各出50%资金建立养鱼场养鱼,土地是A所有,大小一亩,B当初在出资50%资金后又适当多给了2万元作为土地使用费,鱼场经营了共计4年,最后养鱼场被占地,A以土地是A所有要给这4年的土地使用费和说B在经营管理上没有出多大力为由,不愿平分养鱼场被占的费用,占地养鱼场补偿费为90万,只分21万给B,请问B应该得到多少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