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尊严何在??? 在事业单位工作了近十年的合同制工人,政府部门以机构改革为由,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判决为无效。而一审,广西桂林市恭城县法院(2008)恭民初字第159号,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在会上听到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日的判决。及二审,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2009)桂市民终字第651号,在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形下,另以劳动者当事人第一份书面向用人单位请示解决劳动关系分歧问题的报告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及以用人单位未承诺解决争议问题,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就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判决,因此,本案这两份判决就得到三种时间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日。请问,“劳动争议发生日也像物质一样总是运动的吗”?由于是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份对劳动争议发生日的判决认定均以月为单位,即劳动争议发生月,而无具体日期这种不据法理的判决。致我们的劳动合同至今仍未终止,也没得到任何补偿,就连我上班期间应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也被单位挪用了。 然而以上判决与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二)项:第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项,都是相违背的。更显现出桂林市中院、恭城县法院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漠视,纵容用人单位使用拖拉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提倡依法治国。政府部门却带头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有何先进性而言,谈何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再加法院如此的判决,让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高院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还有没有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到了地方就得不到执行而变了样,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在我们老百姓心目中的尊严。地方法院这种有法不依的乱判行为,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更希望得到社会各界及有同情心的人士的评判,还我们一个公道。 电 话:13878333430 邮 箱:CMF008@139、com 2009年8月11日
我是2003年到2010年在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拖欠了保险金。当时单位只给我补偿了三个月的工资。我想请律师帮我讨一个公道。想咨询一下聘请律师的费用。 我是2003年1月2日到2010年8月31日在单位工作的,但在2004年7、8、9月离开过公司。10份又重新回到单位。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我2009年3月12日于某物业公司服务,由于公司自动提出不能为小区服务,我的合同签到12月4日终止。 (1)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让我签订是否可以拿到补偿金? (3)如果公司12月4号前未通知,而劳动者也未提出续签,我是否可以拿到补偿金?
我于7月份在中南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原定于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本人主要工作职责是组建并管理销售团队,从7月份到8月底一直在招聘和培训及带领新人,9月份因公司拖延8月份的工资,员工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大部分的时间都放在了讨要工资上,业绩当然就做得非常差。其中8月下旬时公司要求签合同,结果员工签好后公司并未签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本人于1986年1月参加工作,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最近单位改制,我找到单位,他说单位在1989年说已我终止了劳动合同,现在我不是单位的职工了,他们这样做符合相关法规程序吗?我不旦不知情还没有得任何经济补偿,他们这样做对吗,我能得
大家好!是这样的,我在这间厂做了十几年了,这间厂准备2011年的一季度注销,老板想我们工人在2011年1月1日就不用上班了,因为交上劳动局的合同大家都是签到2010年12月31日止的,他说这样他就不用赔付我们任何工资了,我想咨询一下你,新劳动法是不是连续签订三年合同的会自动转为长期合同?我们厂这样的情况老板要不要赔给
我是08年12月初进入现在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公司承诺每年会发放15个月工资,其中3个月是在年终的时候发放,但当时签的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只是口头承诺。今年公司经济效益不是太好,实行了新的整合,要裁掉一部分员工。现在只是11月份,还没满两年,被裁掉的话能拿到两个月的赔偿金吗?公司在11月裁员估计是不想付年终的
我在97年进公司工作的,每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08年又签订了无固定合同。现在公司要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请问我的赔偿金是多少个月?
告知书 同志: 本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将终止。根据**公司有关合同签订管理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合同期终止后。公司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故此,特告知您并请您做好相关准备,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另根据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就有并用工意向征询您
我在一家外企打工,因今年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但只赔偿我三个月的经济赔偿,我要求从工作开始的年限赔偿,公司不同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通过劳动仲裁能得到合理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