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投资组建的由鲍鱼养殖为主的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马海洋和他在水产大学学习时的最要好的同学张文昌。基于对马海洋的充分信任,加之张文昌在公司中仅有10%的股份,张文昌并不参与公司管理,所有公司事务都交由马海洋一人负责。马总的能力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公司经营头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达220多万元。 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小光已经根随马总三年了,工作相当出色。小陈的表现和能力得到了马总的赏识。由于公司生产需要大量塑料网箱,而塑料网箱的供应总是出问题,影响了公司生产,马总决定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马总问小陈是否有意自己开办一家公司,小陈说当然希望自己能有自己的事业,但现在条件还不具备。马总说,我可以借给你50万元,你自己开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生产塑料网箱,产品可由我们公司包销。小陈很高兴,便要求其兄陈小明帮忙组建一家塑料制品公司。陈小明是连兴实业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于是,连兴实业公司与其子公司连兴贸易公司(法人单位)共同申请组建了同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于1992年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小光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海丰海珍品公司付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海丰海珍品公司借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应当在1994年10月底之前还清全部借款。马总和小陈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天有不测风云,1993年,由于赤潮的影响,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所投放的鲍鱼苗全部死亡,公司严重亏损,不得不停产,并直接导致同丰公司随之停产。1994年1月,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共同申请将同丰塑料制品公司注销,同丰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负责清理。但欠海丰公司的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 1996年8月,马总找到小陈,要求小陈想办法偿还欠款,因为到96年10月底就要满两年诉讼时效了。小陈说现在没有能力还钱。马总说,没有钱也不能逼出来,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能不能写一个还款计划,小陈答应了,并给马总写了个还款计划:“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因业务需要于1992年借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现同意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将上述50万元本金及利息15万元全部偿还给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小陈在该还款计划上签了字,交给了马总。但是,直到1998年5月,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马总也没有收到一分钱还款。马总决定以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问题: 1、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应该起诉谁?为什么? 2、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一家四口原本是佛山的户口,4年前在广州置了房产,因为有房符合入户条件,(因没住够5年,仍是预备户口,没转正~)但是只给出三个名额,所以放弃了妹妹的入籍~ 那么妹妹是不是被动地被分户了? 据我所知,我妹妹这情况这与法律所规定分户条件不符合,也就是我妹妹没有名义上的房产~~ 再者来说,我妹妹没成年,还是受监护的
1、现年15周岁的胡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帮助父母于农活。后想做生意赚钱而欲购小货车一辆,听说同村杨某有一小货车欲出售,遂前往商议,议定为9000元价格.遂回家取钱财买之。回家后被其父发现,经检查,该车价格偏高且使用年限将至,所以找到杨某要求退货,杨某不答应,遂发生纠纷。 问:(1)胡某与杨某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为
1999年底,原告人张某调至某单位工作,因为单位无房安排其一家居住、领导批准借给张某10000元,由其买房或自己解决住房问题,2000年底,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县城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有三间瓦房要出卖。原告便找中间人与被告协商卖房。双方商议房价15000元。原告征得原单位同意后,与2001年4月2日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