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这里刮了一阵国家公职人员清欠信用社贷款的风,我自己也算是公职人员(不是公务员)了,我们这里是纪检委牵头开展的,说是省“两办”有文件,现在我的问题是我是曾经给人担保过贷款,时间是4以前了,07年5月的事 ,当时贷款半年的合同,半年里,信用社也没有向借款人追债(当时借款人有 偿还能力的),可在这4年里信用社对贷款的还款情况也没有告知过我,导致4 年后的今天,由纪检委找我谈话,要求我对这笔贷款负责,不然就对我进行纪 律处分,我马上咨询律师得知,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担保法第26条,超过2年的担保,没有告知担保人的),但纪检委说,不管 法律上有无责任,只要有担保行为,不过是曾经,还是现在,都要负责,不然 就对我进行纪律处分。事情就这么个事情,我就想问问到底是法律为大?还是 他们纪检委说的为大?难道法律认定我免责任了,纪检委还能要求我对此事负 责?我很郁闷。
我朋友徐某帮亲戚吴某担保10万元(高利贷),现在那亲戚吴某(即债务人还不上,躲了)。担保人的责任,与期限哟多大,时间多长?是不是永远有责任?谢谢解答
2001年以房产替人担保贷款2006年到期,现已过5年了借钱的人没还清,他中间跟银行签了两次延期还款协议,我没签,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去年向他人担保,今年那个担保人去世了,他去世后,肇事者向他赔了20万,可他的家人把钱都分给了他的儿子们,一直不肯给我们还钱!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09年我朋友借了25000块的高利贷,当时他和我说是借的他亲戚的没利息但需要个担保,去年人家找我我才知道是借的高利贷,当时借条是这样写的:某某借款25000元 大写。。。 借款人 某某 担保人 我签名 过去一年了我那个朋友跑了找不到人,人家又让我还款,我想咨询下我该怎么办 借条上没有担保期限,只有签名和手印
为别人担保,欠条未落日期,主合同未约定借款、还款期限,担保合同同样未约定各种期限,有担保期限为两年,也均为写明合同签订时间,欠款已过三年,请问,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未写明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放款人说起诉的时候填上,合法吗?
朋友急需用钱,向我借房产证做担保,以我的房产证向私人借贷,需要经过公证,请问,如果朋友到期未能偿还其贷款,被借贷方如果起诉,我需要负责任吗,我的房产证的处理权归属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