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房子地基上修建新房,稍加长加宽了,现在已经建好6年了。现在政府说要做处罚,罚款或强拆,(1)请问这合不合理? 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请问各位如何理解?
已经报案有一个月了,而且有监控证实违法嫌疑人不能抵赖,但事情过去已经有一个月了,那些人还未被拘留,我都说不和解,但派出所硬要说要继续和解,究竟这起殴打事件怎么时候才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去签字领取的情况下,就在上面写上当事人“拒不签字”,并堂而皇之的署上两个警察的名字,这样,是否可以认为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是违法的,那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实施一般的行政处罚,必须要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吗?可不可以省略?还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体现在哪里?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能体现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里面吗?
我2007年11月交通肇事,2008年5月26日被判刑,2009年5月刑满,2010年8月30高速执法支队发函车管所要求吊销我驾照,同日,车管所吊销我驾照。问:1、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期限;2、我现已买车,又不能开,重考驾照还得等2年多,该咋办?
现有个卖淫嫖娼案 有老板一家三口和三个小姐 老板一家三口现被刑事拘留 三个小姐被行政拘留15天 现在案件还没有定性 到期会有哪些后果呢?
法院审理了已过强制申请期限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已经交过,但滞纳金没有交,是否还有救济呢?
法院审理了已过强制申请期限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已经交过,但滞纳金没有交,是否还有救济呢?
听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有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是裁定不受理;只有对于不属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请教:上述说法对吗?
听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是裁定不受理;只有对于不属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请教:上述说法对吗?有关具体的法律规定?
甲因行政侵权而死亡,有关行政机关向甲的家人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甲因行政侵权而死亡,有关行政机关向甲的家人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甲12岁的儿子要求支付其生活费,遭到有关行政机关拒绝。该行政机关的理由是已经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关生活费已在死亡赔偿金内。是对是错?感觉是错的。那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