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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看看厂房合同有没有漏洞

厂 房 租 赁 合 同 二0 0九年 月 日 厂 房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武汉市东西湖天新工业园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志成洗水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厂房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天新工业园1-4号厂房一楼合计租赁面积为9648平方米的建筑物租给乙方作为生产办公使用;厂房类型为钢构结构。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承租。 二、装修期为45天,甲方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0年 月 日止,将出租厂房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装修期免收租金。 三、合同期为五年,即自2010年 月 日起开始计租,至2015年 月 日期满收回 。 四、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条:租金、合同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厂房每月每平米租金为人民币 12元,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115776元;租金从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百分之五;付款方式以三个月为一个支付段,先交租金后使用,即在前一个支付段完毕时的前10天交付下一个支付段的租金。 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交纳八万元合同保证金;此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 三、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5元,即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4824元;此物业管理费需与租金同步交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一、甲方将1-4号厂房整体租赁给乙方,不论乙方厂房是否招租完毕,也不论其它企业是否向乙方交款,乙方都需按期交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甲方不对其它个人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有权另行招租,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搞好管理工作。 二、厂房内水费、电费、网络费、电话费自乙方入驻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止均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由甲方依据水、电表实数代为收缴;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水、电增容,满足乙方用水、用电需求;电费在供电局收费基价上每度加收0.1元管理费,水费在供水部门收费基价上每吨加收0.2元管理费。 三、甲方必须允许乙方安装生产所需的蒸汽锅炉和污水处理设备,相应安装费用和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蒸汽和排污项目由乙方负责,所有收支也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锅炉房所需的土地及用房,厂房按原有厂房价格计算,厂房外设备基建占地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甲方必须免费为乙方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含设备和处理池)用地。   四、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厂房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乙方不能私自占用公用面积,如损坏园区公共设施需照价赔偿;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五、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房,并将厂房内设备、原料及生活和办公物品等清点后在租期范围内全部搬走,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也不得因装修、基建项目等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甲方按合同退回乙方的保证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不动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租时,必须提前一年通知甲方,并支付一年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也需提前一年通知乙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对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和合同保证金。 七、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拆除现有厂房及生活区、办公区装修项目的(如地板、地砖、墙砖、各种隔断墙、门、窗、吊顶等所有不动产),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需还原成装修前的面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愿拆除现有装修项目的(同以上所指所有不动产),经甲方同意后双方互不补偿对方损失,乙方可搬走其动产,所有不动产皆不能拆除或搬走;如甲方不同意时,乙方需在对甲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后方可搬走其动产,所有不动产皆不能拆除或搬走。 八、乙方设备、机械、原料、产品为可动产,合同期满后皆可拆除和搬走。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一、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二、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厂房进行必要修缮而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二、乙方因不当使用、保管厂房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管理费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应缴款项总额每天千分之八收取。   第七条:免责条件   厂房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损坏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公司账号: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公司账号: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    20 年 月 日
如果委托律师办理 费用贵不贵 大概多少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5)
提问人:apple86133
提问时间: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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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您帮我看看这份劳动合同有没什么漏洞?对我有什么不利?

你好,我是一个出门在外的打工崽,由于不懂法律,又怕上当受骗,请您帮我看看这份劳动合同有没什么漏洞?对我有什么不利?(备注:法定代表人跟公司总经理的名字不一样)不知道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0 年 月 日签订: 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林茵 姓名:

Rothschild 已解决 2008-09-09 回复(1)

大家看看这份合同有没有什么大的毛病,有些什么需要修改的地方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在XXX新建两层半楼房共320平方米。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由X年X月X日开工到X年X月X日竣工。 2工程承包方式: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承包。 3工程包括:房屋主体、门前抹水泥地、顶层上瓦、楼梯、打地梁等。 4工程用料由甲方提供,工程需用材料

liqq500chaojun 已过期 2009-09-05 回复(2)

关于合同的问题,各位律师能帮我看看,有没有问题?帮我改改

土地开发建房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开发建房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

wujie8822 已过期 2011-01-28 回复(3)

请各位师傅给看看合同有没漏洞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产品保用期为壹年(已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为准),产品在质保期内在规定使用的条件下施行(即包修、包换、),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

单博博 已过期 2011-07-17 回复(3)

有没有文物购买合同,谢谢。

希望能够提供一份文物购买合同,谢谢。

donghai_wind 已过期 2011-07-27 回复(2)

买房贷款签合同找人代签合同有没有法律责任

我买房贷款签合同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找人代签合同有没有法律责任,现在因为房子的面积出现问题,售楼处拿这个问题为要挟,让我重新加钱。

CtC7636 已过期 2011-07-28 回复(3)

你好!请帮忙看看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吗

租凭合同 经过两委会研究,党员会议通过,全体村民签字同意,报镇政府批准,对原刘家庄村小学房屋及院公开租凭。 甲方:刘家庄村委 乙方: 一、时间: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81年7月26日,期限为70年,根据国家政策可延期。 二、标底:贰拾肆万元,押金:伍万元。

feicuihong 已过期 2011-07-28 回复(2)

租房合同有没有生效

我的房子租给了一单位,合同以签了,付给了我们1000元作定金,房租要在半个月之内打给我,我们钥匙也交给了他们,他们也住进去了,可是刚住了半个月,他们不住了,说合同未盖他们的章,所以不生效,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piaoxuededongye 已解决 2011-08-03 回复(1)

你好,我不知道这家公司有没有请您给看看

这是哪家公司的地址:北京艾维讯息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cuijie095354 已过期 2011-08-08 回复(2)

管道三公司分包商不给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果

做了工程不给钱,09年年底做了山西晋城3个阀室,10年3月做河南三门峡4.5个阀室按工程资料预算【预算是40万-50万之间】随后结算,工程已经完工。之后又做了江西吉安阀室工程,所有拨款都走他丁耀军的账户,广做三省的工程我就投120万元了,之间他拨了69万元又做了工程,再吉安做工程当中我回家办了点事情,工程款让他拨他不

380481039 已过期 2011-08-08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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