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注册地在上海长宁区,我是在该公司的昆山分公司上班,合同是公司带到昆山我们签好后由同事带至总公司,工资以前是总公司直接转到我们的银行卡上,后来由昆山分公司经理带到昆山发放给我们的,现在我要仲裁该公司,请问我可以在昆山仲裁他吗? 咨询过昆山劳动局,说让我到公司注册地区仲裁,昆山不受理。但是我看到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可以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昆山劳动局能拒绝受理吗?我怎样才能在昆山仲裁呢?因为人在昆山,到上海确实不是很方便
王某于2009年因工程欠款将我公司诉至某仲裁委员会,后经调解,王某撤诉,我公司向其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并在调解协议中注明剩余工程款部分不属于仲裁范围,王某对剩余的工程款不再起诉我公司。但目前王某又将我公司诉至上述仲裁委员会。请问我公司能否以第一次调解协议的约定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另注明:我公
本人要劳动仲裁,请问由我书写的证人证言共三份,然后让证人签字这样有效吗? 本人进的公司有4个月了却一直未与本人签劳动合同,不帮购买保险。入职登记表单能否证明?我要求公司付双倍工资,能申请多少? 入职登记表没有公司盖章,连工资单也没有公章。是否无效呢。只有厂牌有
2010年10月3日,下午14:00至17:00我家中被盗,现在小区的物管是业主委员会的,她们已经管理两年了,我们一直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是没有发票。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去法院起诉她们并维护我丢失的经济损失吗?
1: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样的性质?2:仲裁委员会是不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一个司法体系?3:是不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跟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有了矛盾之后,都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4:仲裁委员会是要先经过法院起诉这个过程才可以仲裁吗?还是说,直接就可以申请仲裁?5:法院的仲裁判决是不是可以认为等同于仲裁委员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
可以到市劳动委员会仲裁吗 或 跳过县法院向地区市法院申诉 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县里, 县里这些个官老爷们常常是违背原则办事的, 到地区市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老板操控成本大些,官老爷们会少点糊做吧。 记得出事后多次去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官老爷一直推得远远的,三年后老板一个电话就给认定了。县法院就更不用说了
我外国公司和国内一家公司有经济纠纷案,对方不承认收到我们的货了,因为他们内部问题报关单遗失(从海关报关货物进来的证明单据-报关单),我们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即将开庭,我们申请北京仲裁委去海关查出报关单,就可以证明他们收到货了(我们有出货单和部份报关单,还有对方公司内部的入库单),北京仲裁委回复说
我外国公司和国内一家公司有经济纠纷案,对方不承认收到我们的货了,因为他们内部问题报关单遗失(从海关报关货物进来的证明单据-报关单),我们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即将开庭,我们申请北京仲裁委去海关查出报关单,就可以证明他们收到货了(我们有出货单和部份报关单,还有对方公司内部的入库单),北京仲裁委回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