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5日讯(记者 张强)牡丹江市一男子以谈生意为由,从某公司借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副本,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没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刻制公章从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过户手续,将该公司变成了自己的公司,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自己。 糊涂法人出借企业材料惹祸端 吴丹是牡丹江汇瑞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介绍,2010年10月初,一位叫王宏的男子要求吴丹将公司的股权卖给他。双方经过商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企业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约定,王宏380万元收购企业资产并负责全部债务。王宏支付给吴丹150万元,并约定余下的钱款给付后,双方办理企业的过户手续。 “之后,王宏以谈项目为由,从我这儿借走了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当初我寻思企业的一些材料正本和公章都在我这儿,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出于好心,也就把这些材料借给了他。”吴丹说,正是因为她好心借出的这些材料,给企业带来了灾难。 私刻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工商局更名 据事后了解,在2010年10月11日这天,王宏在吴丹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公章,到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过户手续。“汇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从吴丹变为王宏。 吴丹告诉记者,工商局在双方当事人(原、现法定代表人)没有一起到场、没有营业执照正本、没有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的情况下,利用王宏提供的不真实材料(私刻的公章),为王宏办理了企业过户手续。“2010年10月14日,王宏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的理由办理企业过户手续,工商局竟在没有核实的前提下,给王宏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事后的10月19日在媒体上做了丢失声明。”吴丹气愤地说,只有丢失声明刊登之后,工商局才能给办理手续,否则还刊登它有什么用呢? 2010年10月20日,吴丹向牡丹江市公安局举报了王宏私刻公章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传唤,王宏承认了在吴丹不知情、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的情况下刻制公章的行为。 吴丹说,她对此要求牡丹江市工商局注销王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工商局没有答复。 工商局:我们按程序办的 2月23日,记者来到牡丹江市工商局,针对此事进行采访。据工商局肖副局长介绍,这件事儿他知道,工商局是按程序办的。王宏提供了办理企业过户的材料,他们就应该给予办理。“我们不是公安机关,没有审查公章真假的能力。” 当记者询问“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姓名后,工商部门是否应该收回营业执照?”据在场的法制科孙科长讲,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惯例是应该收回原来的营业执照。 “企业手续正本丢失,是否在刊登了丢失声明后,才能办理企业过户手续呢?”肖副局长认为,在这件事情中,吴丹和王宏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宏就已经是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丢失声明什么时候刊登,并不是主要问题。 肖副局长表示,目前吴丹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工商局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处理此事。 律师观点:工商局审核不严 没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此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宝刚认为,牡丹江市工商局审核不严,事后对自己的错误不纠正,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回律师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条就规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牡丹江市工商局可以用“当初办理时没有能力判断公章真假”的理由来辩解,但当公安机关已经确认王宏属于在吴丹不知情、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公章的行为,就不应该再辩解了。也就是说,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章是假的,不体现原来法定代表人吴丹的意愿。 回律师说,企业公章在工商局都是有备案的,至少在企业资料上可以找到,两个公章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工商局有条件对公章真假进行甄别。只要对照一下,就可以知道是真是假,但工商局没有这么做,所以工商局审核不严。 针对丢失声明的问题,回律师认为,丢失声明必须先行刊登。在此案中,工商局已经给王宏办理了营业执照,5天后才在媒体上刊登丢失声明,这样的丢失声明已经没有意义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法人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应该将营业执照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也就是说,变更营业执照,工商局应该收回原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针对牡丹江市工商局肖副局长谈到的双方股权转让的问题,回律师认为,股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示,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疏于审查的理由。 案件一拖就是一年,不判决,政府腐败,怎么办!!
公司一员工(出纳)伙同其家人(都是非股东)私刻企业公章,伪造股东签字,骗取工商局核准,变更了公司65%的股份给自己和家人,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此人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在给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已经查获了私刻的企业公章,但是以该人自述是半年前私刻的企业公章为由不予追究,下一步被侵权的当事人该怎么办?私
我与总公司的法人签定了《授权委托书》负责管理分公司的业务,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办理完了,执照法人是我本人,为了在银行建立帐户开展业务,我刻了公章和财务章,现在总公司法人要告我私刻公章,我现在要问这算私刻公章吗
有人以某公司的名义到农村租地搞农业生产,与大量的农民签订了承租合同。但经查询,该公司并未注册,其公章并未到公安局备案,为私刻。 请问,该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想问一下,公司更换法人去工商局领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应该怎么填写,最好具体点,问了工商局 说变更的写 可还是有问题 工商的也不愿意解决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表格的第9页不知道怎么填写
张某持某公司的授权书在某单位结了货款 张某当时已离开公司 那个授权书的公章是复印店扫描的 请问这样承不承担刑事责任 请问他是不是促犯了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张某持某公司的授权书在某单位结了两万多元货款 张某当时已离开公司 但公司欠他三万来块的费用 当得知公司要扣他两万块钱 所以他才这样做的 不过之后那个货款已交给公司了 那个授权书的公章是复印店扫描的 请问这样承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补充:请问他是不是促犯了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
张某持某公司的授权书在某单位结了两万多元货款 张某当时已离开公司 但公司欠他三万来块的费用 当得知公司要扣他两万块钱 所以他才这样做的 不过之后那个货款已交给公司了 那个授权书的公章是复印店扫描的 请问这样承不承担刑事责任 请问他是不是促犯了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
某一高耗能企业为自己能够继续非法经营下去,私自刻印了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并将盖了私刻公章出具的给上一级部门的证明材料上,请问该公司负责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