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00年7月至2010年7月,签订日期是2002年3月,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效力?
我朋友违反了转让合同中的行业禁止条款,没有请律师,双方私下协商好,我朋友支付了违约金及其损失,没有书面解除协议的字句,只有违约金及损失费的收据,这个合同还继续有效吗?以后我朋友还会不会受到这个禁止条款的约束?
我于2008年陪同我母亲及哥哥,姐姐到塘沽公证处做了我母亲房屋一半的财产赠与我及我父亲的遗产继承公证合同。由于没有及时到房产办理过户。我母亲今年8月份去世,本月我去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工作人员说赠与人不在现场无法办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赠与合同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事情是这样的。我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装饰装潢全包合同。甲方是合资企业,股东分别是顺利集团和东方集团。签订合同时只有东方集团的人在场,请问:在产权所有人并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我出具委托书委托张三卖房和收取卖房款。张三串通其亲戚李四来充当买受人,与李四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李四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李四支付买房首付款5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全部买房款。李四签订合同仅是为了与张三通谋,没有支付2万元定金和50万元的首付款。张三也没有向李四收取这两笔款
当时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只让签订了一份,并且只在公司手里,而且也没有给上保险,当时合同上也没有显示上保险这一项,如果我现在想走,若不打辞职直接走,请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对我有无伤害?谢谢 若我直接离开,公司的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谢谢
今年7月和广东的一个工厂签定了一份外贸加工合同,交货期在8月25日,(合同上写道:迟交和罚款:若延迟交货,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罚金,其金额按每延期1天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1天者按1天计算,所有因迟交而产生的后果由供方负责。)实际出货在9月14日,导致国外客户非旦不要这批货,而且还要求高额赔偿。
我与建筑商签约了合同买楼,交付了购楼款,后来建筑商把基础转让他人,至使我的合同失效,而且双方谁也不对合同负责,事后建筑商死亡,对方又不负责,当时对方明知道有这样的后果,侵害第三者利益;请问他们的合同是否有效。
今年7月和广东的一个工厂签定了一份外贸加工合同,交货期在8月25日,(合同上写道:迟交和罚款:若延迟交货,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罚金,其金额按每延期1天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1天者按1天计算,所有因迟交而产生的后果由供方负责。)实际出货在9月14日,导致国外客户非旦不要这批货,而且还要求高额赔偿。
1:2010-03公司入职的时候,仅仅填一份员工信息单,很多页,要求提供房产按揭情况,亲属情况等等。 2:2011-03公司提供两份空白合同,让公司全体员工签字,按手印,然后收上去,并未发给员工。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这并不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条件下签署的。 3:2011-09公司解聘员工,请问这时候可以以公司未签订合同
我与2000年参加学校全额集资建房,分得一套85平米楼房。2011年9月学校下发通知说该房要拆迁,并说该房属于未房改房,还需缴纳学校部分费用才能按私有房享受政府拆迁补偿。但我已于今年3月份私自出售了该房,并与对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享受政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