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来自泉州的一位女孩,昨晚在网站里发现了您,有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是这样的,在半年前我认识了我现在的男朋友,他也是泉州的,他是一个结过婚的男人,但是和我在一起之前他说他们两感情不好,已经分居一年正准备离婚,所以我才慢慢的接受了他,毕竟找一个爱的人很难。可是半年过去了,现在他家庭的
母亲赠与30万给夫妻结婚后买房用 已实际交付履行 妻子对母亲当时的赠与录了音 有录音证据 母亲赠与的这30万是抵押她名下房产向银行一次性借出交给了我们 我们买房子用了 然后她再每月慢慢还银行贷款 请问1年后夫妻闹离婚 这母亲赠与的30万怎么分割?是母亲这1年还了银行多少就分割多少 还是直接平分母亲当时明确表示赠与的30
我于1991年结婚,后公公婆婆因我生了女孩矛盾闹得很激烈,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我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就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他经常有桃色新闻,为了孩子能安心读书健康成长我忍了下来,期间未办理复婚手续,20年来我把自己的工资全部都用于孩子的教育和家用,如今孩子刚上大学,今年9月他干脆带着20年来我们所有
我是女方,我们离婚后双方签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女方和男方各执一份就可以吗?还是要交一份到相关部门呢?
我是女方,我们离婚后双方签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女方和男方各执一份就可以吗?还是要交一份到相关部门呢?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认定?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 1、婚姻存
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夫妻婚姻存续在1962至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如果不能协议一致,为何需要另行起诉,按经济官司来重新起诉,审理?而不是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如果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这婚就能离吗?
请问在一审判决离婚案件中,诉请未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依职权判决分割?
RT,一审中对部分如薪金收入等未作判决(诉请中确实未明确提出),这部分薪金是否应该法院依职权在判决离婚时做分割呢?如果判决离婚,但是这部分共有财产未作分割,在上诉中是否可以请求发回重申或依法直接判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