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家属区住宅楼进行建设时,我为承建方供应材料。工程结束后,建设方尚欠我部分材料款未支付,经协商,建设方将1号楼1单元502房屋抵偿给我清偿欠款,我遂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在此期间,我从未向房产管理所申请办理过产权登记。2011年初,我准备将所居住房屋予以变卖,可经查询房管所已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到了第三人亲名下,我多次找第三人协商撤销该房屋登记一事,但无结果。
我丙方与卖方甲(女)于去年在第三方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丙方按约定于当日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我,我丙方随及入住该房屋等待办理房屋过户。可是近期,乙(男)方手执民事判决书多次来找我要求搬离该房屋,述称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对于我丙方出示的与甲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
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所有权证书?房屋其他共同承租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把房屋共同承租人的名字加入所
我与父亲在1994年即共同居住在动迁安置的南岗区公有住房中且爱人孩子的户籍均在该住址中,我是否具备共同承租人?而2009年在父亲患有痴呆没有民事行为的前提下,他人已父亲的名义对该公有住房买断成私产然后卖了,没有经过房屋共同承租人同意,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所有权证书?房屋其他共同承租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把房
买房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土部门是否可以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
您好!请问,女方与其夫闹离婚,他们共有一套住房,产权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男方到建委办理房屋异议登记,在15日内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女方共有房屋。法院确认双方共有后,过半年,女方拿判决到建委查询房屋 情况,房屋产权仍然是女方,女方想变更房屋使用状况为双方共有,建委负责人说应先撤销房屋异议登记,然后再
问题如上。另请教: 2,委托公证必须约定最低销售价格吗? 3,委托公证的受托人,如无约定,必须把销售款给予委托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