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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08年8月与某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去往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中旬向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提出预于2011年9月20日起休婚假(本人29岁)。在尚未得到关于本人休婚假的明确答复前接到劳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写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认为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牵强附会,无中生有!理由有3:一~本人在单位工作先进,经常在各种考试以及竞赛中名列前茅(不是第一就是第二);二~本人所工作的那个有限公司的员工都是通过那个劳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本人得知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我一人(其他员工都跟该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有渊源);三~本人刚刚提出休婚假就被告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人认为所谓的“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除本人合同的根据不恰当,非常牵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5)
提问人:lgy780711
提问时间:20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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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ge1220 已过期 2008-12-18 回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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