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债,法院查封非法人,非股东的业务负责人唯一的家庭共有房产!
被告原是天津市启平工贸有限公司的员工,现是下岗工人。关于晋州市毛家寨村村民严**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违法立案,以崔**为首的合议庭违法办案,以张**为首的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情况,事实如下: 一、晋州市法院立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依法律规定,晋州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 二、该案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天津市启平工贸有限公司和晋州市华兴纺织品商社之间的业务关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根本不是个人行为。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而被告只是启平的一名职工,所以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三、2009年8月27日,被告收到晋州市人民法院邮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通知”通知对查封我的房产于2009年9月9日进行拍卖,个人认为,晋州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知法犯法,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5号)第六条的规定。晋州市法院执行局张**曾调查过,所涉住房系被告一家四口人共同居住的唯一的房屋,是被告和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晋州市法院执行局不顾法律规定,违法进行拍卖,又没给所抚养家属做妥善安排,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 被告是一名下岗职工,本案中被告只是公司一名普通员工,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之一,为什么不具备主体原告资格的严**抓住被告不放,为什么晋州市人民法院不依法办案,为什么天津市启平公司向晋州市法院书面证明情况后,晋州市法院仍然一意孤行,为什么晋州市人民法院不顾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滥用职权。实在是不给人活路了。 以上就是关于这个案子纠纷,和个人财产查封的问题,请各位有良知,懂法的人士给予法律上的点评和帮助。谢谢!
企业的股东(非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与法人代表一样的吗?
本人亲戚(香港人)和人合份在大陆开了间酒店,由于一些问题,需要将自己的股份调出来,但由于是香港人,不能将股份拿出.现在他要将他的股份转成我名下,但我不明白这股份持有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在想请教一下大家!谢谢! 本人亲戚(香港人)和人合份在大陆开了间酒店,由于一些问题,需要将自己的股份调出来,但由于是香港人,不能将股
现贷款买一房子,父亲占60%,我和老婆各占20%,如果父亲欠债没有钱还,只有这60%的房产股份,如果对方诉诸法院,法院会不会强制没收房产变卖以抵押债款?或者类似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1楼的律师说,可能会执行房产,可否再详细点?
老公做生意被骗,欠了很多债务,以前在外地以我个人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此房在银行抵押还贷款,这也是我们夫妻唯一的房产,请问,如果民事诉讼被人起诉让法院强制执行还债,法院能将此房产拍卖?
09年离婚判决是共有一房产各得50%,但因男方迟迟不配合法院执行,故拖到今年才开始受理,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09年离婚判决是共有一房产各得50%,但因男方迟迟不配合法院执行,故拖到今年才开始受理,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小弟欠债,法院传票,房屋我三兄弟共有,为我三兄弟读书时父母自建,当时考虑日后分财产才写三兄弟的名字。如今老二不争气,赌博欠债,偷拿房屋证去抵押,我俩兄弟不知情。请问老二个人私自抵押有效吗?若老二无其他财产,法院是否可以将共有房屋拍卖(三人中有两人不同意)?多谢
我是一名股份制企业股东,经股东会议决定把企业部分房产出卖给我,检查部门认定我侵占集体财产合法么?
我是一名股份制企业股东,经股东会议决定把企业部分房产出卖给我,检查部门认定我侵占集体财产合法么?
深圳公司在上海成立国有分公司,公司名称《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上海浦东公司(被告)》,但工商局给被告下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因被告欠我公司650万元,诉讼期间被告为逃避债务被工商局吊销,工商局确认被告为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根据沪高法(2000)369号处理意见,被告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清算,清